k8凯发官网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片面实行,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在此存在观点展示。肯定说是多数观点。
例如,甲得知乙欲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1)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乙的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正犯)。(2)乙构成单独的罪。
否定说(少数说):(1)甲不构成乙的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注意:否定说虽然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也即承认甲构成乙的罪的片面的帮助犯。汇总后,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乙构成单独的罪。
回到本题,肯定说(多数说):(1)分析甲。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甲便构成抢劫罪,属于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共同正犯),意思是单方面构成抢劫罪的实行犯(正犯)。(2)从乙的角度出发,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既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否定说(少数说):(1)分析甲。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否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承认甲构成乙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从乙的角度考查,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既遂。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是问,否定说会如何处理乙?乙要不要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否定说认为,乙是单独犯罪,因为对甲的行为不知情,因此对甲的行为不用负责,只构成盗窃罪。基于此,D项表述正确。如果D项表述成“只有坚持否定说,乙才不需要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那么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肯定说也认为乙不需要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故代表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故A项说法错误。
B项中,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参加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故B项说法正确。
C项中,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等法律规定之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等,应当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C项表述过于绝对,现行犯除外。
D项中,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故D项说法正确。
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选项正确,法律解释的不同方法有位阶限定,一般而言,文义解释方法因其自由裁量空间最小,往往要被最先使用,而自由裁量空间最大的客观目的解释方法要放在最后。
B选项正确,法官将工伤的时间和地点解释为包括出差途中,显然扩张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的范围。
C选项正确,文义解释属于对法律含义的解释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当然要受到立法目的的限定。
D选项错误,法律解释从本质上属于对法律规范含义的理解和阐明活动,适用法律以理解法律含义为前提,因此法律解释的存在是必然的。
《立法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故A项中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说法错误。
《立法法》第12条规定:“本法第11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故B项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错误。
《立法法》第3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选项错误,对提案人的邀请应为“可以”而非“应当”。
D项中,首先,不是所有级别的地方政府都能制定规章,其级别最低仅到地级市政府或自治州政府。其次,《立法法》第10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所以,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故D项说法错误。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解析】选项A正确。国际强行法规则,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不得违背),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只有新的强行法可以取代旧的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但不是所有的国际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选项B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符合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具体包括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使用武力。另外大家注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允许合法使用武力。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选项D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注意,和平解决是一般原则,合法使用武力是例外。所以说都必须和平解决争端的表述是正确的,说和平解决争端不排斥合法使用武力的标注也是正确的。
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2)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3)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本题中,A选项是程序正当中公众参与的体现,而D选项是程序正当中回避的体现。B选项中的“赔偿”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表现,体现了权责统一原则。
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法律优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法律保留),C选项典型地体现了“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项,(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行为是否具有危险的判断标准:以辩证法眼光看,而不能以形而上学眼光看,也即应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而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眼光判断。本题中,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甲的行为有紧迫危险,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非不可罚的不能犯。
B、C、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结构是: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刑法处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即行为人本应该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判断有无结果预见义务,主要是判断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本题中,甲将危险物放置于公共场合,其他人很有可能拿到,甲没有对危险物质进行合理处理,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保管的注意义务。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甲不谨慎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和丙的拿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B项正确。
最终,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前后是两个行为,所以应数罪并罚。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A项,《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规定了引诱卖淫罪。这表明,容留、介绍卖淫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后,又容留该卖淫的,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引诱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由于存在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A项说法错误。
B项,该题是2011年线条仅规定了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没有规定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依照当时规定,绑架后杀人,不数罪并罚,而按照结合犯处理。但是结合犯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若没有法律规定,按照原则应数罪并罚。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因此绑架后又伤害,应数罪并罚。因此,B项说法错误。
提示: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按照新规定,绑架后,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定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但如果绑架后,又伤害,只导致轻伤,则仍应按照原则数罪并罚,也即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
C项,盗窃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盗窃到手后,发现质量太差而予以毁坏,由于前后行为只侵犯了一项法益即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所以对后面的毁坏行为不需要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这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项说法错误。
D项,行为人的私放行为既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同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如果在押犯与行为人相互有意思联络,则属于相互的共同犯罪;如果在押犯不知行为人在帮他,则行为人构成片面的帮助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私放行为,但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十六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五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
本题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本题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须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所以,A项说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刑事法律审理此案错误,A项错误。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5条的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可知,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话,法院还是可以受理的。选项B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答辩准备时间。在本题中,由于马某是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所以C项说送达马某是错误的,应当送达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所以,D项的表述正确。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A项,如实供述只要求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细节事实有所隐瞒,仍然成立自首。因此,甲成立自首。A项说法错误。
B项,第一,犯两个罪,每个罪的自首的认定,单独算账,互不影响。对于抢夺罪,可以认定自首。第二,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例如,认为自己不是贪污,只是经济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因此,题中,就故意伤害罪而言,乙如实供述了伤害事实,只是辩解称是正当防卫,仍构成自首。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 特别自首(准自首),是指甲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A罪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如果经查证A罪行不成立,则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无论与A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都成立准自首。题中,丙因贪污罪而被动归案,但司法机关发现贪污罪不成立。此时,丙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事实,构成准自首。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仍算如实供述。因此,D项说法错误。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A项,《刑法》第293条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任意”损毁,是指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也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其意思是指无缘由。如果事出有因,有缘由,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本题中,甲不是任意损毁,而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而且与吴某有约定,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B项,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这表明,行为人是通过聚众的方式堵塞或破坏交通秩序。本题中甲只是组织大家毁坏交通设施,毁坏后大家就解散离去了,但并没有组织大家通过聚众方式堵塞或破坏交通秩序。所以甲不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
C项,隔离栏不是吴某自己的财物,而是高速公路公司的财物,所以吴某的同意或承诺是无效的。甲锯断隔离栏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项,《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隔离栏属于交通设施,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龄23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①正确、②不正确
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①正确、②不正确
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①正确、②不正确
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①正确、②不正确
【解析】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年满23周岁是担任检察官的必备条件之一。故A项中①错误,②正确,A项错误。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第1~2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故B项中①正确、②错误,B项正确。
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其共同特点包括两个:一是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二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故C项①表述正确。我国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故C项②表述正确。因此C项不符合题目要求。
《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第4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故D项中①正确②错误,D项当选。
甲(17岁)和乙(16岁)是某高中学生,一日因琐事在学校互殴,甲持刀将乙砍伤,班主任王老师目睹了全过程,公安机关对甲立案侦查,案件随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项,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开展询问,由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询问乙形成的被害人陈述笔录属于瑕疵证据,并非必须排除,若能得到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仍可作为定案根据,A错误。
B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后,讯问笔录未交甲核对确认,不能保证讯问笔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讯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B正确。
C项,王老师目睹了案发经过,是证人,其提交的书面互殴过程回忆是证人证言,不是书证,C错误。
D项,未成年被告人甲最后陈述后,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和教育,甲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但甲的辩护律师李某无权补充陈述,D错误。
王某因涉嫌受贿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检察院若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部分证据未鉴定,需要补充调查,必要时,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
D检察院若经过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王某的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处理
A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无权直接没收,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A错误。
C项,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检察院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C正确。
D项,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检察院不可直接退回监察机关,D错误。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8条第1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可见制定行政法规的报请立项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比如,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而省政府是无权报请的,A选项不当选。
(2)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第1款、第9条第1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可见,国务院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主体应该是国务院,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只是负责拟订工作的,尚须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B选项不当选。事实上,考生只要明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就可以猜出确定立法工作计划的是国务院了,国务院法制机构只是负责具体执行工作,拍板作决定只能是国务院。
(3)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C选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4)国务院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但并非绝对不能调整,俗语云“计划赶不上变化”,国务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故D项错误。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而根据《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管证书。保管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遗嘱的形式、遗嘱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遗嘱开启与领取的条件等内容。保管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申请人,一份由公证机构留档。”因此公证机构办理保管遗嘱应该出具的是保管证书,而不是公证书,故A项错误。
根据《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故B项说法错误。
《公证法》第18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的一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而《公证法》第19条又规定了担任公证员的特殊条件:“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贾教授符合该条规定,可以担任公证员,故C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甄某交通肇事属于一般过失犯罪,依然可以担任公证员,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中,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故意,则直接定故意杀人罪。本题中,甲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但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焦点问题是,就“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环节,是否构成共同正犯?
部分犯罪共同说对此持否定意见,基于此,对“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环节,只能各自单独处理。由于无法查明是谁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每个人都不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如此,每个人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基于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项。然而,官方答案是D项。显然官方没有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而是采取了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认为,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一起过失导致死亡结果,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需查明是谁导致死亡结果,甲乙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甲乙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由于丙与甲乙也是共同正犯,所以也要对死亡负责,也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本题出自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六版)第400页,其中有详细论证,结论是,只有肯定共同正犯可以由过失构成,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才能肯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构成共同正犯。
结论:若考查观点展示,答哪一种观点都给分。若考查唯一正确答案,则按照行为共同说作答。
提示:行为共同说受到的批评是,虽然有道理,但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因为《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但是,张明楷教授对该条文作了新的解释,解释后的结论认为,该条文并没有排斥行为共同说。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00页。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
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
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
【解析】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一《规定》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本题主要考查该规定中的内容。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A项公安局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的做法,错误。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3.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看守所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违反上述规定,错误。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据此,C项说法正确。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D项中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的请求,实际上剥夺了作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错误。
A项,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实行行为是出卖行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对价。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进货行为)。未能购买到毒品就被查获构成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如果在出卖时被抓,属于犯罪未遂。A项不能入选。
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人财物。这里的接收,只要求事实上接收即可,不要求进一步地支配、处分。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转账支票,没有提取现金的;收受购物卡后,没有购物的,都属于受贿罪既遂。B项不能入选。
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例1,甲送官员乙3万元,乙当场拒绝,或当场拒绝不了,马上上交组织部门。甲成立行贿罪未遂,乙不构成受贿罪。例2,甲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悄悄放在官员乙的办公桌上,乙发现后次日上交。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财物,行贿人便构成行贿罪既遂。第二天被退回来,不影响既遂结论。C项不能入选。
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没有收到被害人的财物,属于未遂。本题中,行为人没有收到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
注意: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取得财物。本题中,被害人搞错卡号,将钱汇给了无关第三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但是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仍构成未遂。不过,不能否认,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仍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可见,传闻证据规则强调3个方面:
二是传闻有两种表现:(1)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道听途说);(2)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庭外作证)。
三是传闻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印证和补强,仍然可以成为定案根据。
A项,甲系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甲提出的意见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A错误。
C项,丙不是证人,丙没有目睹或者感知案件事实,他只是作为技术人员出庭说明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其陈述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C错误。
D项,丁所作证言属于丁的亲身经历,不是“道听途说”或者“庭外作证”,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D错误。
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选项A正确。本选项涉及国家的默示承认,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本题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选项B错误。这个选项涉及在领土变更的情况下条约的继承问题。领土有关的条约应该继承,国际法人格相关的条约则不予继承。本题中的条约无疑属于领土条约。所以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是产生效力的。
选项C错误。这个选项涉及条约的登记及效力。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但并不影响其效力。
选项D错误。入联的程序是申请国首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秘书长将其申请交由安理会,安理会审议并通过后向大会推荐,经大会审议并2/3多数通过,方能成为会员国,仅有安理会通过是不够的。
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 A选项错误,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因此其行使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需要注意,自由虽然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了实现自由在整个社会中的最大化,个人的自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B选项正确,张林作为财产权人当然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其妻子王珍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的权利,因此二者之间属于两个权利(自由)之间的冲突。
C选项正确,法官判决张超败诉,同时参考了《婚姻法》和《宪法》当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显然运用了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即比照《宪法》对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之规定进行解读。当然从广义上讲,合宪性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一种类型。
D选项正确,张林订立遗嘱只能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显然无权处分其妻子的婚姻自由权利。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3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因为公安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安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才对。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所以选项D错误,不是“中止”而是“终止”。因为既然嫌疑人归案了,那么就不再具备使用该程序的条件了,所以应当终止此程序,适用正常的诉讼程序来处理了。
某甲经再审改判无罪,拟申请国家赔偿,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以某甲未证明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提供援助。关于本案,下列做法错误的有哪些?
我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某甲针对县法律援助中心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应当向县司法局提出异议而非复议。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法律援助法》第32条规定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援助范围,即申请就给的案件,具体包括:(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即我们上课时提到的英雄流泪,国家有愧,亲属犯罪)。某甲属于“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也就是国家有愧的情形),本就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因此B选项错误。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具有广泛性,强调调动一切适格主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这其中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相关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当然可以组织相关科研人员、法学教育工作者,甚至法学专业的学生作为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因此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甲代写国家赔偿申请书并无不妥,D选项正确。
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发现甲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B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若甲的母亲申请不开庭审理,法院应当不开庭审理
A项,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甲的合法权益,应当通知甲的妻子(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身份)到场,A正确。
B项,甲的母亲(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某市中级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B说“法院应当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C项,某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这意味着某区法院一审时对甲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没有查清,某市中级法院有权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正确。
D项,某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不仅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也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即在审理后改判甲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对甲强制医疗。D说法院“不能再进行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是错误的。